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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招标人代表既参加开标又参与评标,是否违规?

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6-06-04 10:21:01

【案情】

某国有企业招标项目中,张某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了该项目的开标活动,又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后续的评标工作。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40条规定:“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,邀请投标人参加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”。

问题引出:招标人代表既参加开标又参与评标,是否违规?

【分析】

在国有企业的招标项目中,招标人代表既参加开标又参与评标,通常并不违规。

国有企业使用的是企业自筹资金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,它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自主招标,应当严格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而不是《政府采购法》。《招标投标法》第35条规定“开标由招标人主持,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”,第37条规定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,其中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”。由此可见,招标人既要牵头组织开标工作,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,其代表还需参与评标工作,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并未禁止同一人员同时参与开标、评标相关工作。

只有当国有企业接受政府委托,使用财政性资金(如政府财政拨款、补贴等)购买依法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程或服务时,才属于政府采购。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虽未禁止评委参加开标,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40条规定“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,邀请投标人参加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”,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开标工作,目的是避免评审人员过早接触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,从而产生倾向性,进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。

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,同时还应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,也就是说企业内部是否存在类似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中的自我限制规定。如果没有这类自我限制的特殊约定,则不构成违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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